安徽师范大学文件
校办字〔2017〕32号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专利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专利管理规定》业经2017年5月31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师范大学
2017年6月13日
安徽师范大学专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学校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规范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任职的教师、职员、临时聘用人员、实习人员,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利”包括:
1.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二章 权利归属
第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执行学校的任务、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名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为职务发明创造。主要包括:
1.在学校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学校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是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获得的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其它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及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属于学校,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许可和转让。
第六条 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开发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其专利申请权及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属于学校;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发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其专利申请权及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属于学校和合作的单位或个人共有。
第三章 申 报
第七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专利时,须按要求填写《安徽师范大学专利申报审核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单位盖章,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或自行办理专利申请。
第八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自行办理专利申请的,须在收到国家相关部门有关决定通知书、证书等文件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送交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存档。
第四章 实施及收益分配
第九条 学校为权利人的专利技术的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签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具体管理工作参照《安徽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条 学校为权利人的专利技术转让、许可所得收益中,80%作为对发明人或设计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含税),10%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的发展基金,5%作为科研管理费,5%作为学校收益。
第十一条 学校为权利人的专利技术,作价投资入股实施转化,发明或实用新型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入股所占份额不得低于30%,外观设计技术入股所占份额不得低于5%。学校每年按股份所得收益参照第十条规定分配。
第十二条 学校为权利人的专利技术,由学校组织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转化,在项目成功投产后,学校每年应当从实施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的收益,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的收益,所得收益参照第十条规定分配。
第十三条 学校为权利人的专利技术,由发明人或设计人自行组织实施转化,在项目成功投产后,学校每年应当从实施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5%的收益,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的收益,所得收益中,50%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的发展基金,5%作为科研管理费,45%作为学校收益。
第五章 资 助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利基金,用于资助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发明人或设计人均为在校学生的专利申请,每位学生作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可申请资助2件;其他人员作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专利确有经费困难的,可申请资助1件。
第十五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专利资助时,须按要求填写《专利申请补助报告》(附件2),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单位盖章,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资助专利申请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申请费、代理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证书费、发明专利前5年年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前3年年费。
第十七条 学校资助的专利申请,在获得校外相关部门或机构专利资助与奖励后,资助与奖励资金拨入学校专利基金。专利授权后,根据学校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并作为业绩考核和职称评定的指标之一。
第十九条 学校对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专利奖励按照《安徽师范大学科研突出业绩奖励暂行办法》(校科字[2012]11号)执行,科研工作量认定按照《安徽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校科字[2010]5号)执行;所获校外相关部门或机构专利资助与奖励资金的使用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保障特定情形下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奖励的权利。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学校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后,除与学校另有约定外,其从学校获得奖励的权利不变;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所获奖金可由继承人继承。
第二十一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将专利奖励经费用于该专利权的维持,从专利授权之日起,3年内不得以经费不足为由放弃该专利权的维持。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学校合法利益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职务发明创造擅自或变相申报非职务发明专利。
2.泄漏学校的技术秘密,造成学校资产流失。
3.未征得学校同意,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专利。
4.故意夸大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引起专利转化合作纠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师范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校科字[2009]15号)同时废止。
安徽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