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文件
校科字〔2017〕9号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让
和许可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管理细则》业经2017年5月31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师范大学
2017年6月13日
安徽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
管 理 细 则
为规范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转让和许可。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本校任职的教师、职员、临时聘用人员、实习人员,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因执行学校的任务、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名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承担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以及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合同约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公平公正原则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转让或许可的用途、范围、授权地区、授权期限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 科研管理部门是学校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合同的审批、报批及签署。
第六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价格,可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确定:
1.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科技成果完成人、受让方三方协议定价,并经公示环节进行确定。
2.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确定。
3.通过技术拍卖交易确定。
4.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前,学校须确认拟转让、许可的科技成果权属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科技成果完成人意见统一;科技成果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无放弃、终止或无效等情况。
第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拟定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并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申请表》(附件),经全体科技成果完成人确认,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单位盖章后,携合同、成果简介、专利证书等材料报送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科研管理部门和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受让方洽谈时,须就所转让或许可的科技成果、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等取得一致意见。
第十条 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须在科研管理部门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成果信息、受让方和拟交易价格等,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一条 对于公示期间实名提出异议的,科研管理部门应组织不少于3人的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至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则应提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为准。
第十二条 单项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视金额按照学校相关决策规定履行程序。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确保拟转让或许可的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并承诺未恶意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所得收益中,80%作为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含税),10%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的发展基金,5%作为科研管理费,5%作为学校收益。
第十五条 因履行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合同发生纠纷,产生的赔偿费用,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科技成果完成人及所在单位按照第十四条约定的比例承担;因科技成果完成人故意或过失引起纠纷发生的赔偿费用,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承担,并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发 |